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申辩的答复和听证结束后的答复仍要求经营者修改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