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时,可以邀请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听证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