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县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予以照顾。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