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自治县的企业、事业。未经自治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或者擅自处理企业的资产。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