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村镇建设规划应做到合理布局、抗御灾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村镇建设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村镇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零星分散的居民点,提倡适当集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