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乡域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通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