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村镇建设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