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七条已废止村镇建设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