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第三条有效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统一组织集中视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通知安排。在市、县(包括县级市,下同)的省人大代表,委托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代表意见后具体组织,在其所在市、县进行视察。在省直属单位工作、居住的省人大代表,原则上回原选举单位视察,也可以在所在地就近参加视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具体组织安排。驻皖部队的省人大代表,委托省军区政治部统一组织视察,或在驻地就近参加视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