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废弃物消纳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应当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点,但下列地区不得作为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选址地:(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三)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四)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选址,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