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废弃物消纳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除农保地和生态公益林地外,其他农用地、林地以及建设用地,经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均可建设建筑废弃物临时消纳场,封场后采取复垦、绿化、平整等措施恢复原用地功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