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应当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点,但下列地区不得作为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选址地: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三)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四)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选址,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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