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条例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水泥、建筑砂石、钢材、墙体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由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进行抽检。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