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及规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构配件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发布推荐使用、限制发展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生产技术目录。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