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有举办交流集市的组织方案和措施;

(三)有交流集市的名称和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不少于五十个设点招聘的用人单位参加;

(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