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举办交流集市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区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交流集市组织方案;

(三)举办交流集市的时间、名称和负责人;

(四)用人单位确认进场设点的意向书;

(五)交流集市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六)招聘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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