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二)超出经营范围;(三)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四)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作出虚假承诺;(五)以欺诈、诱惑或胁迫方式进行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六)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中介服务许可证;(七)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等形式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交流集市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