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二)超出经营范围;

(三)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作出虚假承诺;

(五)以欺诈、诱惑或胁迫方式进行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

(六)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中介服务许可证;

(七)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等形式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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