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