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同级工会提供用于办公和开展职工文化、教育、体育、疗休养等活动的房屋、场地和设施,在工会对这些房屋、场地、设施进行重建、改建、维修时提供必要的资金。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