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工会的财产、经费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以及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处理。工会合并、分立、撤销,其经费和财产应当在上级工会的主持下进行审计、处分。工会合并,其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分立,其经费和财产按分立后会员人数合理分配;工会撤销,其清偿后剩余的经费和财产归上级工会所有。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