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严禁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收购盗伐木材。在林区开办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必须征得所在施业区林业单位的同意,向有审批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局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