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严格保护国家确定的一、二级保护树种。需要采伐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树种,须经国家林业部批准;国家二级保护树种,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管理部门批准。采集野生药材和经济植物,应当保护植物资源。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