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养木耳应当推行新技术,充分利用采伐剩余物,不准砍伐柞林和使用成材柞木做木耳段。

林区种参应当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林间空地种植,或实行林参间作。不得毁林种参。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