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职责是:(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三)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