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大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会议日程;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会议审议有关报告和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四)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选举;
(五)依法提名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八)发布大会公告;
(九)其他需要决定的与会议有关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