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