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已修改建立业主名册制度。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