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工商、价格、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