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应当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