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