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大会决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