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决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