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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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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已修改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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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