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