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