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