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