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有关执法机关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执行公务时,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阻挠。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反规划、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物业装修、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