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提前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