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是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标准全额交纳。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