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要求提供特约服务的,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