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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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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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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