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六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凭下列资料在所在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备案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业主委员会成员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更换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和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