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七条已修改经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