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一条已修改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