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条已修改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五)其他准备工作。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