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通知所在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邀请其派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