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供专利检索报告: (一)输入或者输出技术、成套设备或者关键设备的; (二)输入的产品与材料从未在国内销售过的; (三)输出的产品与材料从未在输入国销售过的; (四)申请列入政府计划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五)科研成果申请鉴定、登记或者评奖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 前款第(四)项所列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者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供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的专利检索报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