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供专利检索报告: (一)输入或者输出技术、成套设备或者关键设备的; (二)输入的产品与材料从未在国内销售过的; (三)输出的产品与材料从未在输入国销售过的; (四)申请列入政府计划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五)科研成果申请鉴定、登记或者评奖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 前款第(四)项所列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者应当向项目审批

部门提供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的专利检索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