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方发布专利广告,应当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 对不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文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计、制作、发布专利广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