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地方性法规的执行、适用情况。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