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Amended

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地方性法规的执行、适用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