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经生效施行的地方性法规定期进行清理,提出处理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作为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立项或调整的依据之一。

附则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